乌鲁木齐非居民暖气费收费标准
导语 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卫健部门批准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其他范围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按面积计费价格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
(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拓展消息:居民建筑使用功能较单一,除建筑围护结构影响外,建筑用热特性基本一致。按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划分,非居民建筑共分为8类,办公、厂房、医院、体育馆、礼堂、餐厅等,受使用空间、保温效果、密闭性、使用特点等影响,二者在围护结构、结构特征、用热特性等方面各不相同,供热能耗普遍高于居民建筑。如果采用一样的面积热价,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促进非居民建筑用户的节能积极性。因此,本次调整将集中供热价格进行了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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