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政策解读

导语 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费标准已出,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了解政策解读。

  一、此次优化调整的范围?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均应执行本标准。住宅小区、机场、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等自治区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此次收费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规定,经实地调研、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等必要程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降低市民停车成本为出发点,参照西北五省省会城市收费标准,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降低。

  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降低了一、二类地段收费标准,并设置了全天最高限价。夜间收费标准和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1.首小时之后每小时收费标准

  新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地段首小时后每小时收费标准由7元、6元、2元降为4元、3元、2元。

  2.新增设置全天最高限价

  新设置每日停车收费最高限价,一、二、三类地段全天最高限价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3.夜间时段收费标准

  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新标准取消了原夜间时段一类地段最高不超过8元、二类、三类地段最高不超过5元的夜间最高限价,同时将夜间时段收费标准由原每小时1元降低为0.5元。

  四、新标准还有哪些便民惠民的举措?

  一是简化停车收费类别。新标准不再对地面、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库进行区分,同地段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库收费执行同一标准。

  二是取消加收费用。新标准取消原标准中长时间停车一次性加收费用政策(一类地段停车时长在4—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2元,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5元;二类地段停车时长在4—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1元,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2元),既降低了收费标准,也简化了收费程序。

  三是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五、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实行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继续沿用4小时免收停车费的政策;取消原有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两个最高限价政策,实行每日单一最高限价,一类地段25元/车、二类地段20元/车、三类地段15元/车,同类地段每日停车最高收费较原收费标准分别降低了8元、5元和5元。

  六、跨时段收费如何计算?

  跨时段停车指的是机动车停车时间从白天时段跨入夜间时段和夜间时段跨入白天时段。白天时段首小时的计时单位为1小时,首小时之后的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夜间时段的计时单位为1小时。

  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具体释义可参考案例(以公共停车场一类地段收费标准为例,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为例)。

  案例一:

  车辆于北京时间08:55入场,如果于30分钟内离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的情况),免收停车费;

  如停车至09:50(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情况),则按跨时段收费规则计费,按夜间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计费,收取0.5元;

  如停车至10:50(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情况),分段计算停车收费,即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08:55至09:55,按夜间时段每小时收费标准0.5元计费),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按照所在时段收费标准计费(09:55至10:50,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收取4元),累计缴费4.5元。

  案例二:

  车辆于北京时间21:55入场,如果于30分钟内离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的情况),免收停车费;

  如停车至22:35(停车时长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情况),则按跨时段收费规则计费,按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计费,收取4元;

  如停车至23:50(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情况),分段计算停车收费,即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21:55至22:55,按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4元计费),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按照所在时段收费标准计费(22:55至23:50,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收取0.5元),累计缴费4.5元。

  八、连续停车多日的,停车收费价格如何计算?

  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案例三:

  车辆在一类地段停车,北京时间22:05入场,停车至第二日23:05离场,停车时长达25个小时。

  第一日夜间时段停车从22:05至24:05共计2小时,计费1元,未达到当日最高限价。

  第二日0:00起停车收费金额重新计算,并将之前停车收费金额累加。第二日0:00至9:00夜间时段共9小时,计费4.5元;白天时段9:00至18:00共9小时,计费36元;至18:00第二日累计计费已超过40元(36元+4.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计费,即第二日18:00到23:05不再增加计费,故第二日收费40元。加上前一日的收费金额1元,此次停车共25个小时,累计缴费金额为41元。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提供有效收费票据或超出标准收费怎么办?

  对不提供合法票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停车场,市民有权拒缴停车服务费,同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相关问题。

  咨询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802室

  咨询电话:0991-465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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