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开区(工业区)引才育才实施办法
导语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区)引才育才实施办法(试行)》已进行发布,详见正文!
引进培育人才激励措施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对企业引进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或“卡脖子”技术攻坚、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和一流水平、在产业领域具有较高国际国内影响力和公认度的两院院士、重要国际和国家科技奖项获奖者、国家重大项目领衔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海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等,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资金、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需求给予积极支持与协调。
企业新引进培育的人才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计划、项目)或者被确定为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主要完成人、乌鲁木齐市“红山英才”计划创办人(领办人)的,分别按照个人年度基本工资收入的 30%、25%、20%给予个人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同时,分别按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企业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园区外引进人才,3年内入选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7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3年内入选乌鲁木齐市“红山英才”计划创办人(领办人)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2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10万元在进站时发放,10万元在出站考核合格后发放)。出站后留在开发区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在开发区工作满6个月之日起,分别按照每人每月0.4万元、0.2万元和 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学位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
企业新引进35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和境内外知名高校(双一流高校或者QS前100名高校)硕士研究生,并在开发区工作满3年的,分别按照每人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子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 及以上等次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0.15 万元、0.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学位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人3.5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企业新引进具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职工,并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的,分别按照每人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新引进具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并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的,分别按照每人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
企业新培育取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的,分别按照每人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新培育取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匹配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企业职工,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之日起,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的,分别按照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与本职工作相匹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对在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由于个人原因在开发区继续服务不满2年的,按照服务期每少1年退还奖励金额 50%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追回并按原渠道退还本级财政。取得多个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奖励一次,取得高一层次的,可再次享受奖励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不包含EMBA) 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依据学习期间的学费 (培养费 ) 等收费凭据,按照80%的比例予以报销并分别按照每人1万元、0.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对在获得相应学位证书之日起,由于个人原因在开发区继续服务不满5年的,按照服务期每少1年退还报销和奖励金额20%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追回并按原渠道退还本级财政。取得多个同级别学位的,只报销和奖励一次,取得高一层次的,可再次享受报销和奖励政策。
企业与高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通过“订单班”形式培养的新入职企业职工,在开发区工作满1年的,按照每人0.2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补贴。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新引进、新招聘入职的职工(不包括“订单班”人员 ),在开发区工作满3年后,稳岗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按照每人0.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育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企业建设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被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建设扶持资金,晋级补差。
区本级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评选)的行业领域优秀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带头人及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人才,可按照《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3年的人才公寓免租金住宿服务。
支持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乌鲁木齐市购房,企业新引进培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 计划、项目)或者被确定为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主要完成人、乌鲁木齐市“红山英才”计划创办人(领办人 ),在开发区工作满3年的,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分别按照每个家庭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在开发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合同和发票金额全额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开发区工作满5年的,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分别按照每个家庭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引进、招录 (聘)后5年内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取得乌鲁木齐市户籍的,分别按照每个家庭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于服务期未满5年的,按照服务期每少1年退还补贴金额20%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追回并按原渠道退还本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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