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导语 根据《关于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1]86号,对高温津贴的标准作出明确要求。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 35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C以下的 (不含 33C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不低于 70 元/月,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6月至9月。

  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根据各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 35C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六、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日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来源:乌鲁木齐人事,网址:http://www.urumqi.gov.cn/fjbm/rsj/tzgg/510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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