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单有哪些
导语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昌吉州公安局、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昌吉州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昌吉州公安局、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昌吉州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
1.比特犬
2.美国斯塔福郡梗
3.阿根廷杜高犬
4.巴西菲拉犬
5.土佐犬
6.意大利卡斯特罗犬
7.中亚牧羊犬
8.高加索犬
9.藏獒
10.意大利纽波利顿獒犬
11.波尔多犬
12.牛头獒犬
13.罗威纳犬
14.杜伯文犬
15.马士提夫獒犬
16.拳师犬
17.秋田犬
18.比利时特佛伦犬
19.荷兰牧羊犬
20.德国牧羊犬
21.法国狼犬
22.萨阿路斯猎狼犬
23.川东猎犬
24.弗兰德牧羊犬
25.牛头梗
26.纽芬兰犬
27.爱尔兰猎狼犬
28.阿富汗猎犬
29.威玛猎犬
30.比利时马里努阿犬
31.波索尔犬
32.圣伯纳犬
33.大白熊
34.大丹犬
35.昆明犬
36.俄罗斯黑梗
37.凯丽蓝梗
38.英国斗牛犬
39.灵缇
40.寻血猎犬。
除上述40种犬只外,还包括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州公安局和州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烈性犬。
二、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90厘米以上的犬只为大型犬。
三、其他事项
1.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和扶助犬的除外。
2.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州公安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根据实
3.施情况依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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