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居住证申领及受理政策

导语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

  (二)临时居住登记凭证;

  (三)现场采集申请人照片;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五)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

  (六)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应当提交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受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人像比对,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

  (三)现场采集的相片不符合制证要求的,须从全国或全区人口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原有二代证数码相片进行制证。

  (四)打印《居住证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交申请人。

  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对已办结的居住证有关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申报居住登记、申领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必须在实际居住地址所属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办理,更换地址再次办理居住登记的,原居住登记信息自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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