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供暖面积怎么算的
导语 乌鲁木齐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采暖面积的计算办法:
依据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乌市计价工农〔2003〕51号》文件规定:采暖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室内受热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阳台受热建筑面积)。
封闭式没有供暖设备(散热器及供暖管线)的阳台不得计算供热面积;
作为经营性场所的地下室以实际受热面积征收热费,居民用地下室、冷藏室不征收热费;
多层建筑(1-6层)封闭式公用楼梯间没有安装暖气设备(散热器及供暖管线)的,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只安装供暖管线,而没有安装散热器的,按30%计算供热建筑面积;安装了暖气设备(散热器及供暖管线)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凡用户违反供热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拆除楼梯间暖气设备的,一律按安装暖气设备计算受热建筑面积。高层建筑(含小高层)依据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乌发改工农函(2004)7号》规定:高层建筑(含小高层)的过道、走廊、电梯间、消防通道等均不做面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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