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供暖开始+截止时间
导语 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乌鲁木齐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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