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乌鲁木齐县禁火令时间+要求

导语 注意了,乌鲁木齐县发布禁火令,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请大家日常注意用火安全。

  各乡镇、片区管委会、县属各部门: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等生产生活密集开展期,全县已进入春季大风天气时节和夏季旅游高峰期,进山入林旅游踏青等人为活动增多,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3年乌鲁木齐县防火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等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 150 米以内;农村宅基地(堆垛)区、设施农业大棚区及其周边 100 米以内等地。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动用明火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林带杂草和其他可燃易燃物,严禁在牧区焚烧垃圾。

  (二)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三)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四)严禁儿童、学生在野外玩火。

  (五)严禁违规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严禁电气线路从柴草堆垛上方穿越或在电气线路下方堆放柴草。

  (七)严禁在柴草堆垛附近使用明火以及开展切割、电焊等引发火灾行为。

  (八)严禁在加油站、木材堆垛附近使用明火作业。

  (九)严禁在垃圾回收站等可燃物堆放密集的场所附近使用明火或动火作业。

  (十)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私自经营农(牧)家乐。

  (十一)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和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乡镇(管委会)、部门职责

  (一)乡镇(管委会)、村(社区)是农区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区域管理,强化组织,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天东林管局板房沟分局、南山分局要组织护林员做好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的巡查巡护。进入林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人员配合检查、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县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协同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联合对各乡镇(管委会)、村(社区)防火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五)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农村地区防火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六)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等地其边缘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七)穿越森林、草原等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责任单位和位于森林草原区域的景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输电线路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景区的防火责任单位对进入景区的车辆、游客要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收缴火源火种,在进入林草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以上禁火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乌鲁木齐县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0991—5921442、0991—8810816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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