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导语 注意啦!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喀什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喀什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擅自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二)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八)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处罚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8-2823829
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8-2825845
全国统一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