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玛纳斯县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玛纳斯县公布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

  一、禁燃区域

  玛纳斯县城区及周边区域(玛纳斯镇、园艺场)

  二、禁燃时间

  即日起禁燃区域内长期全时段禁燃烟花爆竹。

  三、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管、住建、交通、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宣传部门要牵头做好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禁燃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职工要自觉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凡违反《通告》规定,受到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四、严格执法

  (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可获新疆部分地区鞭炮购买地点及禁鞭公告(持续更新)。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