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调整提高农村低保待遇(附补贴标准)

导语 为贯彻落实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防止脱贫户返贫致贫,不断提高库尔勒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库尔勒市调整提高农村低保待遇。

  从今年7月1日起,库尔勒市调整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96元/人/年提高到5004元/人/年。该市按照低保对象实际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对其分档发放城乡低保补助。

  同时,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实际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充分考虑其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按照A、B、C三个档次分档发放低保补助。

  具体标准为:

  A档: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2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20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2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004元/人/年。

  B档:城市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0%-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16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介于农村低保标准25%-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008元/人/年。

  C 档:城市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12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252元/人/年。分类施保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调整后的城乡低保分档标准基础上,继续执行2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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