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导语 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我市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我市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8倍。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急难情形下或困难持续时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

  救助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坚持“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我市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我市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8倍。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急难情形下或困难持续时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

  1.急难型救助标准。

  一般可按直接经济损失、困难持续时间或人身状况确定,对遭遇急难情形,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和15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倍、3倍、5倍当年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例确定,原则上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按2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过70%按4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过90%按6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超过100%按8倍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一次。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报同级政府审批,可再给予适当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在特殊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可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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