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临时救助程序是什么
导语 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根据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做出承诺并授权,提交身份证明及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并进行公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的,区(县)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发放实施
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对不足2000元的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区(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优先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
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对所辖区域内临时救助人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录入系统,原则上要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当出现受疫情、灾情等影响需大范围、集中式救助的特殊情况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冬春季取暖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专项救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临时救助统计范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临时救助】可获乌鲁木齐市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条件/标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