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资金是一次性交存吗

导语 由于部分房屋建设年代较早,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已逐渐老化,多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部分业主余额不足所以需要续交。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新建规﹝2021﹞6号)文件中指出:“畅通补交续筹渠道。对于无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交、续筹工作正常开展。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要通过街道、社区组织业主确定续筹方案,开展续筹工作。”

  也就是说,维修资金不是一次性交存的,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维修资金时,由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做好协助,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决定和组织好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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