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商品房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

导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第165号令)第12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第13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规定,维修资金是每个购买商品房屋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前需要交存的一笔资金,否则开发商不得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乌鲁木齐的维修资金收取标准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按购房总价的2%比例交存;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带电梯的房屋162元/m²,不带电梯的房屋108元/m²。陈女士购买的房屋于2014年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维修资金收取标准为购房总价的2%。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维修】可获乌市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查询入口/官方平台入口/交存标准/退款指南及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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