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导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一般需满足5个基本条件:

  1.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部位属维修资金使用列支范围;

  2.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原因属自然老化、自然损坏,没有责任人;

  3.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

  4.相关业主需分摊的维修费用已交存到位;

  5.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计划)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或公示后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急项目需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事实、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相关情况核实、确认并公示业主。

  拓展消息: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18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屋面防水、门厅和楼梯间、外墙面等房屋共有部位;电梯、消防、监控、电控门、排水、小区路面(未收停车占道费)、绿化、大门、围墙、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维修】可获乌市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查询入口/官方平台入口/交存标准/退款指南及问题解答。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