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内容

导语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通门诊费用保障(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疾病诊断、疾病治疗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主要保障实行门诊慢特病管理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治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三)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殊药品进行药物治疗,实行“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医师”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

  (四)门诊日间手术费用保障(以下简称“日间手术”)。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日间手术进行治疗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新疆/乌鲁木齐医保查询缴费入口、缴费/报销指南。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