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双河市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征收方式

导语 注意啦!师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补助征收方式有变化,详见正文!

  师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兵团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兵团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关于完善兵团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筹资政策的通知》(兵医保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师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师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 调整后筹资标准

  (一) 师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职人员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在职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月退休养老金的0.25%缴纳(退休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医疗账户划扣)。

  (二)连队职工在职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的0.5%收取;退休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月退休养老金的0.25%缴纳(退休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医疗账户划扣)。

  (三)未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的0.5%收取;已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月退休养老金的0.5%收取(从个人医疗账户划扣)。

  三、调整执行时间

  按照兵医保发〔2021〕11号文件要求,大额医疗费补助征收的时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实行按月征收。

  第五师双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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