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工伤赔偿标准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医疗康复待遇

  门诊、住院、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月平均工资;5-6级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30%,7-10级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20%。

  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

  3、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津贴。工伤1-4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5-6级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7-10级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1-4级可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工伤5-6级定期伤残津贴待遇由企业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本人工资是指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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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社平工资;工亡供养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可享受待遇调整政策。

  5、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人扶助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计发。以上标准可享受待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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