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导语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伤残待遇是什么?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津贴。工伤1-4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5-6级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7-10级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1-4级可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工伤5-6级定期伤残津贴待遇由企业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本人工资是指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

  拓展消息: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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