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最新文件

导语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 新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获得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自治区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优秀、连续3年考核优秀可嘉奖、记功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记功可以每年开展一次,记大功可以根据业绩贡献实际情况确定。

  奖励应当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嘉奖、记功奖励。

  ■ 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破格或越级晋升

  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健康体检、休假疗养、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多种形式进行褒奖,在工作生活上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考察方式;在职称评审、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符合相应岗位要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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