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审原件,具体情况详见温馨提示);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权籍调查成果;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审核,但应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只有一份且有他用的,可以留存复印件,但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