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导语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

  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特长兴趣班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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