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长期护理险评估标准

导语 经评定达到规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失能人员的评定程序

  (一)初审。长护险经办机构收到长护险失能评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估。长护险经办机构初审合格的,安排至少2名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由专业人员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认知能力评估表》和《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估表》进行评估,并签字确认评估结论。评估时应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评估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并归档管理;

  (三)评定。根据《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定,由经办机构将申请人提供的完整材料、三个评定量表及相关评估视频资料等,报评定办公室组织评定。评定办公室在收到评估材料的30日内作出相关劳动能力评定意见,由长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失能审核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及评定流程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的文件精神,适时调整为由专家及评估员共同上门的方式,具体工作流程后续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评定符合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情况在市医疗保障局及各区县医疗保障局、长护险共保办公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评定结论送达。经公示,对失能评定结论无异议的,由长护险经办机构及时将书面的评定结论送达或告知参保人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分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3个级别。由综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3个一级指标等级,通过组合法综合确定评估对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经评定通过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根据护理需求,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接受护理服务,享受相应待遇。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评定申请:

  (一)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未达或预期不达6个月以上,病情不稳定的;

  (三)距上次长护险评定未通过结论作出之日起不足6个月,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四)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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