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低保申请流程详细

导语 乌鲁木齐低保怎样申请和领取?乌鲁木齐低保申请的条件是什么?乌鲁木齐低保领取的步骤是什么?现在就由本地宝小编来为大家一一介绍乌鲁木齐低保申请和领取的方法。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

  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

  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

  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居、村委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乡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

  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

  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人户分离(本区县内及跨区县)家庭的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

  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2)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或

  者由本人指定申请地)居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提

  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登记备案。

  (3)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居住地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

  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

  (4)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主任、

  主管福利工作的副主任、管片民警及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

  (5)新建居民小区内未及时成立居(村)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承担,并直接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同时,负责本条前4款涉及的相关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乌鲁木

  齐市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

  民政局。

  (四)、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领取(停发)登记表》。

  (五)、在市、区(县)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辖区有关民政部门

  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六)、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

  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

  "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理由。

  (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其中

  对“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士兵可免于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图

  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登记→入户调查→社区居(村)委会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符合条件→

  第一次公示→群众无意见→准备相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报→

  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符合条件→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中的街道审批意

  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核发保障金领取证→返回街道办事处→发放保障金

  领取证并在社区居(村)委会第二次公示

  (二)办事项目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三)办事机构

  ——各区(县)民政局低保科

  ——各区(县)街道、管委会、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社区、村居委会?

  (四)办事地址、联系电话

  ——详见《各街道(乡镇)城乡低保受理服务机构信息表》

  (五)办理时限

  ——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不含公示时间)

  (六)申办对象资格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七)申办材料

  申请书;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如家庭成员在困难企业工作的,收入证明应由企业及其

  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县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

  证明或求职证明;

  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

  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求职证明及复印件;

  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保释候审等证明材料);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及复印件;

  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分享此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已购住房或预购住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开支情况证明;

  家庭其他房产情况;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乌鲁木齐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

  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

  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

  低保待遇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发放通知。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