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多少天

导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详见正文!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至(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监督单位: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责任部门:各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991-4656051

  执行依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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