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市管理新规公示(车辆停放、环境、道路方面)

导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新的条例,对于车辆的停放、道路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规范,以下是详细信息。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车辆违停、破坏道路设施、宠物饲养、环境保护等做了相关的规范。

  破坏道路设施

  《条例》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桥面,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在道路和桥面上排放污、废水,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等行为,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道路施工管理

  《条例》规定:如未能及时恢复施工路面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及非机动车辆违停

  《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在人行道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劝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未在指定区域停放,或者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

  《条例》规定:擅自占压、挖掘、拆除、迁移、改装、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打桩、钻探、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根深植物;向市政公用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穿凿、堵塞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无障碍设施;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条例》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时,应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否则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店外禁止摆设经营摊点

  《条例》规定:临街商铺禁止在店外摆设经营摊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违规者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依法查处破坏环境卫生行为

  《条例》规定: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向道路两侧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在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屠宰家禽家畜等。违规者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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