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导语 秋冬季煤烟型污染一直是影响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乌鲁木齐市工业企业及居民供暖“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进程,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范围

  本市禁燃区分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和Ⅲ类燃料禁燃区。

  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原为三类工业用地区域);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Ⅲ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为除Ⅱ类燃料禁燃区及本通告有效期内持采矿许可证的现有煤矿外,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区界,米东区长山子镇、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南界,米东北路,燕新大道;东至绕城高速公路,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新疆乌鲁木齐市智具小镇(新疆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工业区东侧边界;南至S101公路,绕城高速公路和天山区南界;西至昌吉市东界。

  二、禁燃种类

  依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确定本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燃料组合。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要求

  (一)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二)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原为三类工业用地)燃煤锅炉吨位需满足单台出力大于等于65蒸吨/小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用煤需满足《城市用煤管理规范》(DB6501/T001-2019)规定的标准。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责任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市发改、工信、建设、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组织各区(县)开展锅炉、窑炉、炉灶(含烧烤)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督促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禁燃区范围内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管辖范围的,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参照本通告执行。

  (四)禁燃区范围之外区域,参照本通告执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制定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完善清洁能源供应及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建筑(含自建房)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对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用3年时间,在辖区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乌政通〔2018〕4号)及《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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