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开始实施

导语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月1日起施行,提出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月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新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实施暴力恐怖等活动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实施暴力恐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新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及时报告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

  新疆:新建或者改建、扩建、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

  《条例》规定,新建或者改建、扩建、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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