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实施细则的公告

导语 9月25日乌鲁木齐银行发布了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实施细则的内容,详见正文!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干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经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商住两用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的;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第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经符合新疆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 之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如果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执行利率高于LPR,则调整为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如果低于LPR,将不做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期间发放的贷款,如果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高于新疆地区首套住房利率下限,则将贷款利率加点幅度调整为新疆地区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如果低于LPR,将不做调整。

  2022年5月19日(含当日) 之后发放的贷款,如果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高于新疆地区首套住房利率下限,则将贷款利率加点幅度调整为新疆地区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如果低于LPR-20BP,将不做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固定贷款利率的贷款

  目前仍按照人行基准利率、固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贷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后,再进行调整。

  (三)逾期及不良类贷款

  逾期及不良类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的本息后,再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

  (一) 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 对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及以上贷款,需由客户主动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对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主动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批准后,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 对于符合统一批量调整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调整后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的利息仍按原合同利率水平执行。

  (二) 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人行基准利率、固定贷款利率的贷款、逾期及不良类贷款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开始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后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的利息仍按原合同利率水平执行。

  五、温馨提示

  (一)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我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第三人)代为办理,请不要相信除我行人员以外的电话或短信。

  (二)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内容均以本公告为准,请不要相信其他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误导信息。

  (三)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调整结果。客户如有异议,可联系我行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四) 因本次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发送分批次、延后等情况,也可能因客户联系申话变更、停销号等原因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五)本次利率调整,无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18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各经办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房贷】,查看房贷调整政策/最新房贷利率/各银行房贷利率调整办法及贷款计算器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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