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3月1日起实施

导语 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3月1日起实施。

  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这些种类

  《业务规范》中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种类:

  期房贷款;

  现房贷款;

  再交易住房贷款;

  拆迁安置房贷款;

  拍卖房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有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规范点击右侧蓝字:详情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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