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0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被确定为社区医院

导语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全面启动社区医院建设,经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申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复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评估我区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达到社区医院标准。

  被确定为社区医院的基层医疗机构分别是:

  01、伊宁县墩麻扎镇卫生院

  02、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6、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7、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卫生院

  08、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卫生院

  09、乌什县阿合雅镇卫生院

  10、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卫生院

  目前我区确定的10所社区医院均设立了全科医学、康复医学、中医、内科、儿科、公共卫生科、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等科室,并根据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人群,选择性设置了口腔、眼耳鼻喉、精神(心理)、安宁疗护等相关科室。

  有别于原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坚持防治结合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社区医院重点强化医疗能力建设着力补齐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短板,重点加强资源配置、开展信息化建设、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辖区综合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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