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5月1日起调整用电时段划分(附通知原文)

导语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用电,优化配置电力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

  高峰时段:10:00—13:00,19:30—0:30;

  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平段。

  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

  高峰时段:11: 00—13:00,19:00—21:00;

  低谷时段:0:00—8:00,15: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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