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不动产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导语 乌鲁木齐不动产变更登记分为几种类型,大家根据自己所需办理的业务了解即可,详见正文!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划拨补办出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审原件,具体情况详见温馨提示);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土地划拨补办出让的,提交不动产划拨补办出让的批准文件,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交缴费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审核,但应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只有一份且有他用的,可以留存复印件,但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划拨补办出让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审原件,具体情况详见温馨提示);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土地划拨补办出让的,提交不动产划拨补办出让的批准文件,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交缴费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审核,但应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只有一份且有他用的,可以留存复印件,但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三)抵押权变更登记

  包含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1、适用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审原件,具体情况详见温馨提示);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审核,但应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只有一份且有他用的,可以留存复印件,但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四)经适房上市交易划拨补办出让

  1、适用

  经适房满5年(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房产部门批准可以上市交易的。

  2、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审原件,具体情况详见温馨提示)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副本原件))

  4、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的缴费凭证

  5、房产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6、若为该栋首户,需签订出让合同

  温馨提示:◆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审核,但应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只有一份且有他用的,可以留存复印件,但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不动产】可获新疆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大厅入口、线下地址、咨询电话及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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