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导语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针对经适房申请条件及买卖规定有明确解答,详见正文!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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