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租房可以换一个地方吗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承租家庭因家庭自身原因以及房屋质量问题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换房条件的,由相关业务科室结合现有空置房屋状况、审核时间顺序按照承租家庭换房需求进行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住房;没有匹配的房屋则继续等待。
拓展消息: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改正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改正的;
(4)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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