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导语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昌吉州以政府名义印发的属于全疆首例创新举措的文件,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一、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四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二是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三是复员干部;四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项措施具体适用对象以具体政策为准。
二、办理规程
(一)申报条件
退役军人申报就业创业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治州各类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为上年度接收安置地均为昌吉州的退役军人;
2.安置地和户籍地均为昌吉州的退役军人,近6年退役并在昌吉州实现自主创业,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
3.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在昌吉州行政辖区注册创办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
(2)创办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企业办公或生产场所有退役军人元素,能够展现党的领导、军的特色,创办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
(3)退役军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4)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性贷款。
4.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
(2)退役军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企业办公或生产场所有退役军人元素、能够展现党的领导、军的特色;
(3)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昌吉州、注册登记近6年以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
(4)企业依法纳税、缴纳社保,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二)申报程序
1.符合补助申请条件退役军人及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注册地)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场所、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经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通过的,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提请会议研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上报州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到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银行账户、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退役军人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助申报材料: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就业退役军人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及退役军人就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2.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补助申报材料: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退役军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场地证明材料、退役军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退役军人真实性承诺书。
3.退役军人创业者个人经营性(军创小微企业)贴息贷款申报材料: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退役军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营业场地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凭证及还款票据资料、退役军人创业企业银行账户资料、企业及退役军人提供真实性承诺书。
(四)申报要求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报、评审一次,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留存、一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备案、一份个人留存。
政策解读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