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房屋过户时可同时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导语 按照自治区《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从11月1日起,居民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可同时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业务。

  从11月1日起,居民在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业务时,不再由卖方向买方出具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并到维修资金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过户手续,可直接在办理房产过户业务时将结余的维修资金过户名,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业主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了解不足,在房产过户后都未及时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从而造成新业主在维修资金使用时无法行使表决权、账户余额发生变动时无法及时收到短信余额提醒等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11月1日起,首府将在《不动产(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增加维修资金过户条款:“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二手房过户成功后,出让人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将同时过户至受让人。

  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作房屋的“养老钱”,是专项用于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过户时应当同时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维修】可获乌市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查询入口、退款办理指南、维修资料下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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