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受理:
(1)收养人为新疆户籍;
(2)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审查:调查核准相关材料、实际情况。
决定:办理收养登记落户。
各区县户政大厅/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温馨提示:价格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