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
(二)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三)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本市新就业职工,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同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保,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 )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保,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六)按照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群体。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当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片区管委会)初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三)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请区 (县)人民政府核准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时组织在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
(四)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予以备案,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线下: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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