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
(二)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三)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本市新就业职工,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同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保,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 )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保,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六)按照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