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导语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等18家单位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其中有详细清单。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政策依据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人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 《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中人”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67号)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253号) | ||
3 | 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退休后,应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手续,符合退休不缴费条件的,应及时停滞缴费,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市医保局 |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93号) | ||
4 | 医疗报销比例优惠政策 | 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 | 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市医保局 |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乌医保〔2019〕46号) | ||
5 |
高龄老年人 津贴 |
对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待遇: 1、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5元; 2、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45元; 3、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5元。 |
自治区、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方案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397号)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落实“幸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民发〔2018〕23号) 《关于规范我市80岁高龄津贴发放及免费体检有关工作的通知》(乌民发〔2014〕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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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优待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乌市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享受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等相应优待政策。 1、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积极倡导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实行免费优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参观点等,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 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日、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城管局、市林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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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健委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
8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1、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办公室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评定工作。 2、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要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评估结论可作为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依据。 |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 |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卫健委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细则的通知》(乌长护办〔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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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保障群体 | 照护服务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第一类服务对象:百岁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即散居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500元。 第二类服务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第三类服务对象: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独居生活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8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500元。 |
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乌民发〔2019〕103号)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步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补贴标准结合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自治区、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残联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规发〔2023〕5号) | ||
11 | 关爱服务 | 定期探访服务 | 依托社区(村)基层干部、志愿者、专业社工等,对辖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自治区民政厅、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新民规发〔2023〕9号) | |
12 | 有本市户籍,经户籍地区(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老年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照护服务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关于将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纳入供养特困人员范围及发放供养补贴及护理补贴的通知》(乌民发〔2017〕87号) 《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1〕53号) |
13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
14 | 物质帮助 | 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 | 城市散居特困老年人,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农村散居特困老年人,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农牧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基本生活标准。根据老年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三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和1300元的照料护理服务补贴。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
15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最低生活社会 保障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50%的,本人按照全额低保标准发放;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年低保标准50%的,本人按照低保标准85%发放。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乌民发规〔2021〕1号) |
16 | 物质帮助 | 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 |
本市户籍、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未完全失能登记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符合条件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中央财政 | 市民政局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 |
17 | 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医疗救助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救助对象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参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医保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3〕40号) |
18 | 物质帮助 | 住房保障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且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房管局 |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19 | 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500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乌民发〔2019〕103号) |
20 | 物质帮助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 |
21 | 照护服务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符合条件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基本生活不能自理,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失能状态基本稳定,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 市医保局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 | |
22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年的残疾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光荣院管理办法》 |
23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为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责任 | 市卫健委 |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24 |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6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90元/人/月。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责任 | 市卫健委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 ||
25 |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 乌鲁木齐市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发放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 |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0〕93号) | ||
26 | 特别扶助家庭扶助金提标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为乌鲁木齐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纳入国家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发放特别扶助家庭扶助金提标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标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扶助金。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 | 《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方案》(乌卫发〔2017〕75号) | ||
27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 | 乌鲁木齐市户籍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殊家庭护理险范围。按照《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分公司保险方案》,住院护理费200元/天,累计120天为限;意外伤害医疗0.8万元,合理费用100元免赔100%赔付;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生活无自理能力)一次性3万元。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工作的通知》(乌卫计生基层〔2018〕11号) | ||
28 | 照护服务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方案》(乌卫发〔2017〕75号 | |
29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需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6〕143号) 《关于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2〕9号) 《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乌民规〔2023〕1号) |
30 | 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 | 持残疾人证的困难重度老年残疾人家庭可享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助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48号) | ||
3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救助。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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