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租房租期多久

导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季、半年、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期缴纳租金、物业费及相关费用。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配租房屋,不得损毁、破坏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

  2.一个租赁合同期内,保障家庭收入变化与租金不产生直接联系。若收入确属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保障家庭可向房屋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合同约定解约后参加重新分配。

  3.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合同签订时间满1年,且需在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收入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自原保障性住房签订合同时间满5年,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收入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

  4.承租家庭因家庭自身原因以及房屋质量问题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换房条件的,由相关业务科室结合现有空置房屋状况、审核时间顺序按照承租家庭换房需求进行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住房;没有匹配的房屋则继续等待。

  5.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收缴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管理

  1.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收取承租家庭相关材料,经核对无误录入系统后报现居住地社区;经居住地社区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将续约审核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房屋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的不再进行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未按时参加或拒不参加续约审核业务的,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应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承租家庭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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