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导语 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注销登记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哪些情形将强制报废: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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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规定可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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