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

导语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已经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进一步弘扬扶残助残传统美德,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各县市城区内公交车,不含城际公交、城乡公交

  第四条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州内各县市城区内公交车,但乘车时须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积极配合司乘人员查验工作。未携带残疾人证的须购票。

  第五条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辆仅限持证人本人享受,不得转让和借记给他人使用。如经查实转让和借记给他人使用的,将持证人本人记入失信人员名单,第一次发现转让和借记给他人使用的,取消持证人本人半年免费乘坐资格;第二次及两次以上发现转让和借记给他人使用的,取消持证残疾人本人一年免费乘坐资格。司乘、站务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冒用他人《残疾人证》乘车的,可责令行为人补交线路单次最高票款,情节严重的交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根据城市公交车运营特点,考虑安全因素,无特殊情况残疾人应尽量避免早、晚客运高峰期出行乘坐公交车;乘坐公交车时,车辆未停稳严禁上、下车及在车厢内走动。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须有监护人或者专人陪伴方可乘车(陪乘人员需购票),避免发生意外。

  第七条各县市城市公交公司要热忱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设置“残疾人专座”。乘车人员较多时,司乘人员应主动及时提示,并为残疾人调剂座位。

  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应当将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产生的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提供保障。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交公司做好对司乘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条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督促全州残疾人证的审批、发放和动态管理及本办法社会面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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