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导语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实施后,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更好解决乌鲁木齐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细则原文:点此查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新疆/乌鲁木齐医保查询缴费入口、缴费/报销指南。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