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政策(附原文政策)

导语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厅在国家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限定政府指导价项目收费上限。

  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要求,委托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译文校对、邮寄等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通知》明确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属于《目录》中相关业务时费用减免70%;

  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和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费用减免50%;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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