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导语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1.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和医院急诊、儿科门诊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20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超过20元的部分按70%报销,最高报销9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一级医院,年起付线100元,报销85%;二级医院,年起付线200元,报销75%;三级医院,年起付线600元,报销65%。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或异地安置的,异地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5%。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65%比例报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含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血液病(包括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肌无力、儿童苯丙酮尿症)。

  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报销16万元。

  4.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参加居保后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年度内居保门诊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居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1000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05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费用报销比例70%,上不封顶。困难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5.“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参加居民医保,还有高血压、糖尿病的,通过“两病”专家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 “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病700元、糖尿病1000元。同时患“两病”的参保人员累计封顶线均为每人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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