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后几年需要再次审核?

导语 门诊慢性病是指治疗周期较长、病情相对稳定、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疾病,一般每两年需要进行复核,详见正文!

  对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人员要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消慢性病。各统筹地区要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和诚信档案进行系统管理。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82号)

  拓展消息:自治区区本级职工如何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

  答: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流程:

  (一)申报: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可到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进行治疗诊断并填写诊断结论,科主任审核签字。

  (二)初审:参保人员按申报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携带《报告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寸照片3张送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医保办主任在《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录入慢性病信息上传至医保中心。初审通过的资料由医疗机构统一汇集,建立初审名册,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办理期报送自治区医保中心。

  (三)鉴定:医保中心将医疗机构初审材料定期组织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未通过者,参保人员如需再次申报的,可到有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四)核发:鉴定通过者,医保中心将申报资料交由医疗机构存档,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次月到具有慢性病接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对未审定通过者予以告知。

  (五)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鉴定通过的即时办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社险字[20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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