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一)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二)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
(三)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
(四)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
(五)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六)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七)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所需证明材料
(一)属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发的入户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二)属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三)属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毕业证(属退学、休学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四)属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2张。
(五)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街镇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属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还需验核法院解除失踪(死亡)的证明)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六)属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七)属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办理流程
1、初审落户条件。除华侨、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生外,其它原因的回国人员欲在我市恢复户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注销证明、最后一次回国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接到申请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只初步审核该人是否具备落户条件并告知,如果认为基本符合在本所落户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初步具备落户条件”等的意见并盖户口专用章;
2、审核人员身份。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身份审查界定,根据不同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1)经审核确定为在国(境)外未取得定居资格者前往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批准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乌鲁木齐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经审核确定为在国(境)外已取得定居资格者,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乌鲁木齐市台办、统战等部门申请,经过转批,持陕西省公安厅批文向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申请,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后发给《乌鲁木齐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3、办理落户。当以上各种情况的申请人取得《准入证》后,回落户地派出所登记上传人口信息,由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点击信息,派出所完成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经公安部门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落户】可获乌鲁木齐户政业务电话、落户条件、办理材料、地点及业务网办入口。